李锦程律师亲办案例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典型案例
来源:李锦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量:742

一、 律师简介

李锦程,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刑事;

案由: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时间:2020年9月30日

法院名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三、 案例正文采集

1、 案情简介

  22岁的匡某通过网络认识了16岁的张某(女),匡某对张某声称手里有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如果张某不满足匡某的要求,匡某就将视频发给张某的家人、朋友。匡某以此威胁张某要求其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要求张某拍摄其隐私部位和自慰的图片及视频发给匡某并累计向张某索取到了10300元人民币并。匡某被缉拿归案后,达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匡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敲诈勒索罪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所律师李锦程担任匡某的辩护人。匡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 代理意见

  辩护人李锦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认为匡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理由如下:一、被害人张某给被告人匡某发的照片及视频只有女性身体的局部不能看到女性的面部,不一定是被害人自己的,公诉人出具的该证据和本案的关联性不足,没有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二、即使前述照片和视频和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匡某也未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被害人张某自行拍摄图片和视频的时候,被告人并不在场,不能将被告人事后观看照片和视频的行为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三、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不应单独评价:1.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法益都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较重行为(强奸)吸收较轻行为(强制猥亵),不应重复评价;2.被告人匡某用视频和照片胁迫被害人的行为是持续的,目的是强奸和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要求被害人自拍视频和照片是匡某为了实现强奸和敲诈勒索的手段,强制猥亵行为和强奸、敲诈勒索行为是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应按一罪处断。

3、 判决结果

  判决认定匡某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判决采纳了辩护人李锦程律师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公诉人对于匡某犯强制猥亵罪的指控。

四、 案例评析

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并且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这个独立不仅仅是相对于公诉人、相对于法庭,也是相对于被告人的独立。虽然本案的被告人匡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是辩护人依然可以提出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意见。

本案李律师的辩护意见有三点,第一点是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款之规定  用于定罪的证据应确实、充分,要求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辩护人李锦程律师在审查本案证据材料时敏锐地发现了本案涉及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存在瑕疵,未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法院最终也采纳了这一意见,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法院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认为强制猥亵与强奸是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又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犯强制猥亵罪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第二、三点辩护意见则是即使前述证据被法院采信,被告人匡某依旧不构成此罪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层层推进构成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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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晶御菁园商业楼三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锦程
  • 执业律所:
    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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